• 首页
  • > 公司动态
  • > AG8九游会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四川省武胜县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AG8九游会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四川省武胜县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AG8九游会近日,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四川省武胜县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倡导大家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性看待彩礼,让婚姻开始于爱,让彩礼定位于礼。

  2018年3月5日,何某和邓某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3月13日,按照农村风俗,邓某到何某家中看家,何某通过媒人转交彩礼金16,800元及红包给邓某的母亲王某,王某回礼1,200元。2019年2月10日,何某按照农村风俗通过媒人转交彩礼金68,000元给王某,王某回礼1,900元。两家商定于2019年10月1日举行婚礼,何某于2019年9月13日向邓某支付“三金”费用18,000元,用于购置结婚所用的戒指、耳环、项链及衣物等。邓某购买“三金”花费12,780元。2019年9月30日,何某按照农村风俗通过媒人转交过礼金8,000元给王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邓某支付4,000元。2019年10月1日,双方举行婚礼,王某为邓某置办嫁妆16套四件套、热水壶、洗脸盆等若干。婚礼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十余天,后因生活事务发生争议,致使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何某起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邓某、王某返还彩礼共计118,800元。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与邓某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何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王某也为邓某出嫁添置了大量嫁妆,在收取彩礼过程中亦有回礼,故案涉的彩礼在扣除嫁妆和回礼等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法院认为彩礼不仅是男女双方的事情,更多涉及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实践中给付彩礼的一般也是男方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且因彩礼数额较大,往往动用家庭财产或者举家负债,而接受彩礼一般是女方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彩礼的给付不限于男女双方。在要求返还彩礼时,实际的给付和接收方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遂判决邓某AG8九游会、王某共同退还何某彩礼65,000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践中,此类纠纷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无明文法律规定父母是否作为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未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彩礼的返还应综合考虑彩礼、嫁妆、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

  王某乙、孙某某系王某甲的父母。2019年2月20日,张某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0年1月19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张某某向王某乙、孙某某支付10,000元,王某乙、孙某某向张某某回礼2,000元。2020年1月27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张某某在办理仪式前向王某乙、孙某某支付彩礼48,000元。张某某为王某甲购买金戒指、金项链、金钻石耳钉,共花去9,300元(该“三金”现在王某甲处)。张某某与王某甲从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在一起共同生活,从2022年2月起,双方未在一起生活,现已分手。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且就返还彩礼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张某某起诉至武胜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订婚时向王某乙、孙某某支付10,000元,结婚时支付的48,000元以及购买价值9,300元的“三金”均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而实施的支付彩礼行为,当然属于彩礼的范围。针对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分开原因、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甲从2020年1月一起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2月分开生活并分手,双方同居生活两年时间;双方在同居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关系不睦,最终分手且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乙、孙某某已经按照农村风俗回礼2,000元。综上,张某某与王某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考虑王某甲也同意返还“三金”原物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张某某彩礼款5,000元,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价值9,300元的金戒指、金项链、金钻石耳钉。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况下才支持返还请求。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接受彩礼一方的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女性如果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AG8九游会,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故今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在该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予以酌减返还彩礼。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考虑女方也同意返还“三金”原物的实际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有效平衡了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双方的利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因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撤销婚姻关系后,彩礼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

  2022年10月1日,李某经媒人介绍与秦某相识。2022年10月10日,双方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天李某的父亲李某甲向秦某父亲支付彩礼100,000元。李某与秦某婚后一起在成都共同生活至2023年1月12日。2023年1月15日,秦某因感冒到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3年4月28日,李某诉至武胜县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0月7日,李某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秦某、秦某甲返还彩礼100,000元。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婚前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在结婚时秦某、秦某甲未告知李某而导致李某与被告秦某的婚姻关系被撤销,至此李某与秦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李某有权请求秦某、秦某甲返还彩礼。虽然李某与秦某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综合考虑李某与秦某婚后在成都一起共同生活三个月有余,故酌情认定返还彩礼60,000元。遂判决秦某、秦某甲共同退还李某彩礼60,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践中,有不少这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婚姻关系被撤销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无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机械适用司法解释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会使双方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故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小红包等,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应根据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确定是否返还、返还范围及返还比例

  2023年9月,梁某、邹某经人介绍相识。当月26日,双方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为了与梁某结婚,邹某花费17,000元购置了三金,支付了彩礼88,000元。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经常发生争吵,2023年11月梁某向武胜县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双方在相识的当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审理中,邹某亦表示返还彩礼后同意离婚,故对梁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对于邹某主张返还88,000元及购买的“三金”,符合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应认定为彩礼。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形成稳定的婚姻关系,同时考虑双方为办理婚礼和婚后的共同生活都有付出,可酌情确定返还金额。对于邹某发给梁某亲戚的小红包共计4,200元,属于筹备婚礼过程中的正常开支,不应认定为彩礼,且邹某对此未举证,故此项返还请求应不予支持。遂判决梁某与邹某离婚,梁某返还邹某彩礼70,000元。

  实践中,很多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是依附在离婚案件中,可能是原告提出返还也可能是被告提出返还。如果判决离婚,对于彩礼的处理,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扣除双方为筹办结婚而共同消费的费用,包括馈赠亲友的小额红包后,酌情确定返还金额。该案宣判后,梁某主动履行了返还义务。

  杨某(男)与彭某(女)于2021年6月18日登记结婚。杨某家在当地属于一般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杨某为彭某购买足金手镯、挂坠、项链、戒指等首饰价值20,188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另外支付128,000元礼金。婚后不久,双方即因琐事争吵而分居,并多次协商离婚、返还彩礼事宜未果。2022年1月,杨某父母因杨某、彭某的矛盾问题被诊断为“焦虑状态”“睡眠障碍”,后杨某母亲及祖父又相继突发疾病,花费了大量医药费,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杨某与彭某感情进一步恶化。2022年2月,杨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彭某退还彩礼。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不久便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生育子女,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且因彩礼给付、返还的问题给杨某家庭成员造成精神、心理和经济上的压力,彩礼数额也已超过杨某家庭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水平,再加上目前杨某家庭多位成员患病尚需长期治疗,经济存在一定困难。故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由彭某返还杨某彩礼128,000元。

  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与祝福。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给男方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精神上的压力以及内心的怨气,由此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矛盾激化升级,故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应予谨慎。

  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的高额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不应一以概之“不予返还”,而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在确定彩礼是否属于高额彩礼时,充分考虑了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同时,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也将“共同居住情况”及“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标准,判决返还绝大部分的彩礼,妥善化解了高额彩礼对给付方家庭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好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有利于扭转“高额彩礼即是婚姻‘护身符’”的彩礼观,引导广大家庭高额彩礼,大力营造家庭文明新风尚。

  张某与华某分别系张某甲的父亲与母亲。罗某系周某的母亲。2017年2月,周某与张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月,周某与张某甲开始同居生活,同年8月,周某去外地工作,返渝期间一直与张某甲共同居住。2020年11月6日,罗某与媒人一同前往张某甲家向张某、华某支付彩礼66,000元。2021年1月24日,周某与张某甲举办结婚仪式。2021年6月,张某甲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双方结束同居生活。2022年4月2日,周某起诉至合川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及其它婚约财物共计96,928元。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周某与张某甲虽已举办结婚仪式,但张某甲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解除婚约关系,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周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返还周某彩礼38,000元。

  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在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识,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条件未成立的,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本案中,周某为与张某甲缔结婚姻而向三被告给付彩礼66,000元,双方虽举办结婚仪式且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生活半年,但现张某甲明确表示要与周某解除婚约关系,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显然与周某缔结婚姻的目的相冲突。结合双方同居时间,法院酌情判定三被告共同返还周某彩礼38,000元,既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杨某(化名)、唐某(化名)双方于2022年6月10日在工作中认识,于2024年1月23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为与杨某结婚,唐某向杨某转账并支付购买三金等费用合计27,008元,另转账支付彩礼款130,000元。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发生经常激烈争吵。2024年2月,杨某向合川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经审理查明AG8九游会,杨某、唐某相识恋爱时间较短,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仅几天时间,后双方因一方有婚史等原因产生较大冲突,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审理中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杨某返还彩礼款130,000元。对于唐某支付130,000元彩礼款,有转账记录,且杨某亦认可,符合结婚习俗中对彩礼的通俗认知,应认定为彩礼。查明案件事实后,经释法明理,并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离婚,且杨某当庭退还唐某彩礼款130,000元。

  该案是合川区法院适用彩礼新规审结的首例案件。依照相关规定,离婚诉讼具有复合之诉特点,杨某诉请离婚,唐某反诉要求返还彩礼,在本案中应一并处理,唐某给付彩礼后,虽然杨某、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若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特别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以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闪婚”“闪离”案件,应综合婚育情况、彩礼数额、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数额

  2023年3月,郑某(化名)、陈某(化名)相识、恋爱;4月5日,陈某的母亲交付给郑某彩礼88,888.88元;4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经济等问题发生纠纷,郑某因无法适应在陈某处艰苦的生活环境以及双方频繁发生矛盾,遂返回老家生活,双方在一起居住的时间不足一月。同年5月2日,郑某因宫外孕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陈某此期间仅支付了少数医疗费,且陪伴郑某的时间寥寥可数,对郑某不够关心,甚至怀疑郑某的怀孕并非其所致,导致双方矛盾再次升级,感情破裂,郑某、陈某从2023年5月初开始分居生活。郑某主张与陈某离婚,陈某则要求郑某返还彩礼。

  合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陈某虽系自由恋爱,但是双方认识时间极短且相互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婚后,郑某、陈某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郑某因宫外孕流产手术后,陈某对郑某关心不够,甚至怀疑郑某不忠于婚姻,导致双方矛盾加剧,郑某、陈某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郑某、陈某虽然办理了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办理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考虑到郑某经历了流产的过程,结合彩礼数额、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郑某退还陈某彩礼25,000元。一审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双方当事人属“闪婚”“闪离”情况,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郑某怀孕流产、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数额,以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原标题:《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四川省武胜县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